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县截止到2023年6月30日,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企业(单位)和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个体户或个人,且至本次公告前1日仍未清缴的欠税情况(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
2023年7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县截止到2023年6月30日,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企业(单位)和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个体户或个人,且至本次公告前1日仍未清缴的欠税情况(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