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广东省郁南县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代征税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郁南县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和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第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郁南县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代征税款,并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按时申报入库。
委托广东省郁南县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代征以下税款:
一、代征税种及附加: 个人所得税。
二、代征范围:郁南县境内。
三、计税依据及税率:计税依据:猪肉销售金额,税率:依照《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和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第4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0.6%。
四、代征期限:2019年8月1日到2021年7月31日。
五、原广东省郁南县地方税务局签订的郁地税税委〔2017〕2号委托代征协议书、郁地税税委〔2017〕2号委托代征证书同时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郁南县税务局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