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9号)的规定,现将我区至2021年9月30日止,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9号)的规定,现将我区至2021年9月30日止,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