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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市县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发布时间:2018-07-20 17:56:4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我省市、县两级新税务机构将逐步分级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电子印章,以新机构名义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电子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国税、地税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等电子办税渠道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费一次办”。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国税、地税机关制发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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