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9号)的规定,现将我市至2023年9月30日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正常户纳税人欠税公告名单(2023年第三季度)
2.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税公告名单(2023年第三季度)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