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个人
二手房转让相关税收核定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税函〔2021〕40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同时《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中关于销售不动产2%带征率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
2021年11 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