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松柏税务分局、春湾税务分局征管范围划分的通知》(春税函〔2021〕44号)规定,我局对相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作了调整,为确保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后各项税收管理服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松柏镇、河㙟镇的纳税人调整为春湾税务分局管辖。
二、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后,松柏税务分局的税费(含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由春湾税务分局承接。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纳税人已领用的发票、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三、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后,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春湾税务分局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盖春湾税务分局的印章。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阳春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