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等规定,现对我局2024年7月(申报缴纳期)未按期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简称纳税人,下同)进行公告送达(名单详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相关纳税人应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即公告之日起45日内)履行申报义务。纳税人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名单(2024年第7期)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