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名单及文书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相关纳税人及时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纳税人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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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名单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