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万税 税告〔2023〕3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名单见附件)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二月二日
附件:2023年1月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