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截止到2023年9月30日,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或单位,且至本次公告前1日仍未清缴的欠税情况(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1.正常户纳税人(企业或单位)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的情况表
2.非正常户纳税人(企业或单位)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的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