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截至2023年3月31日,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 (不含200万元)的企业 (单位)的欠缴税款情况 (见附件)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2023年第一季度正常户纳税人(企业或单位)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的情况表
2.2023年第一季度非正常户纳税人(企业或单位)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的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