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截至2023年9月30日,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的欠缴税款情况(见附件)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2023年第三季度正常户(企业和单位)欠缴税
款200万元以下的情况表
2.2023年第三季度非正常户(企业和单位)欠缴
税款200万元以下的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