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新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914404007528728643
事由: 你公司申报的出口退(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方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通知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方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4目规定,你公司以下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详见附表《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口信息明细表》)不符合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规定,应视同内销征税处理。你公司应及时调整账务,对视同内销征税的计提销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自收到本通知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申报纳税。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口信息明细表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