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委托代征协议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2024年1月3日
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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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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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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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代征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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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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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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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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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征期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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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征期限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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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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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及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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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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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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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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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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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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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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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香税 税委 〔2023〕 2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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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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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6-2862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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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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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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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6-2862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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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给乙方的电力产品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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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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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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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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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按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教育费附加 按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地方教育附加 按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个人所得税 按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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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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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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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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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征收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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