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赤税 税告〔2021〕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六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详见附件)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终止,按规定停止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赤坎区税务局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