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六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终止,按规定停止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2年07月29日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序号 |
文书字轨 |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
受托代征人联系电话 |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自然人 |
委托代征范围 |
代征期限起 |
代征期限止 |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
计税依据及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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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地址 |
现居住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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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湛开税 税委 〔2021〕 2 号 |
前海世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湛江营业部 |
2840556 |
杨奇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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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0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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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纪人个人佣金 |
2022-01-01 |
2022-12-31 |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税 月销售额(不含税)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不含税)超过15万元的,计税依据为代开发票金额(不含税),征收率为3%(有优惠政策按优惠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增值税税款,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 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增值税税款,税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 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增值税税款,税率为2% |
公告日期 |
2022年07月29日 |
税务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征收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