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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廉江市名鼎家具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7 12:17:1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廉江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廉江市名鼎家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881MA53U37C3G:

     我局于2023年12月16日向你单位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廉石岭税罚告〔2023〕3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廉石岭税罚告〔2023〕3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廉石岭税罚告〔202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廉江市税务局石岭税务分局

                                                                                20231227

 

       

国家税务总局廉江市税务局石岭税务分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廉石岭税罚告〔2023〕3号

廉江市名鼎家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881MA53U37C3G:

对你(单位)(地址:廉江市石岭镇沙塘工业区地块二之三D1幢)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1月1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拟停止办理出口退税24个月。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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