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四、五、六条的规定,现将截至2023年6月30日我市累计企业(单位)欠缴税款200万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正常和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1.《正常户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欠缴税款情况表》
2.《非正常户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雷州市税务局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