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详见附件),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2024年4月非正常户认定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雷州市税务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