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的规定,现将我区截止到2020年4月24日,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或单位,且至本次公告前一日仍未清缴的欠缴税款的情况(见附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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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坡头区税务局2020年第1季度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坡头区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