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四、五、六条的规定,现将截至2021年1月22日,我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和欠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 征收管理股 0759--3955027
纪检组 0759--3955022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坡头区税务局2020年第四
季度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坡头区税务局
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