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四、五、六条的规定,现将截至2021年4月22日,我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欠缴税款的情况(见附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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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组 3955022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坡头区税务局2021年第1季度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坡头区税务局2021年第1季度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坡头区税务局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