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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办税指引(一)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办税指引
发布时间:2019-03-15 08:50:34来源:遂溪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增值税纳税人(即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根据最新的征管要求,现将有关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办税指引制定如下:

增值税优惠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直接在申报表主表填写相关免税栏次即可享受,无需办理任何备案手续,也无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申报即享受。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后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将差额后的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享受免税。填列申报表时应先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使用)附列资料》,再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四)转登记日前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本指引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六)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指引第6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七)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同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

(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合计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九)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小规模纳税人如按规定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在一个月内销售额合计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合计超过30万元的),应在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当次,一并就累计代开普通发票的销售额计算预缴税款。月销售额合计未超过10万元的(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的),免税代开。

(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或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按项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及无形资产、不动产,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或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免税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

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按项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及无形资产确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放弃免税。放弃免税后,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十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按项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应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的“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免税额根据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7栏“本期免税额”的“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

(十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销售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为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下同)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的“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免税额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的“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

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销售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为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一项“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的“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以及第二项“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1栏“预缴税额”的“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

(十四)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合计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五)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其抵减、抵免增值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予以反映。无抵减、抵免情况的纳税人,不填报此表。

本办税指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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