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详见附件),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2023年10月份非正常户公告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吴川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