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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跨区域经营和迁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30 15:47:1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吴川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经营主体跨区域经营和迁移便利度,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破除经营主体迁移障碍,建立经营主体有序流动全域协同机制,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以服务经营主体自由迁移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提升迁移便利度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依法行政,不得限制经营主体自由迁移。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将原迁入预审、迁出登记、迁入登记三个环节,整合为迁入登记一个环节,通过依托全省统一的经营主体迁移服务,实现省内、市内跨区域迁移一次申请、联网通办。税务部门要切实落实简化涉税费事项跨区域迁移办理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跨区域迁移,要切实落实迁出手续“即时办”、迁入手续“自动办”。

二、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着力破除经营主体跨区域经营和迁移障碍

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大部署,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有关规定,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纠正妨碍经营主体跨区域经营和迁移的不合理规定,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情况下,对经营主体跨区域经营和迁移设定或者变相设定障碍,以及以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和退出障碍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着力破除行政垄断和市场壁垒,为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三、加大宣传,做好指引

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跨区域经营和迁移,是为了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服务经营主体需求,进一步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服务效能。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对业务人员培训,向社会公众做好宣传及指引工作,使申请人知悉政策,享受优惠,更有获得感。

四、进一步改进诉求响应

完善以经营主体满意度为导向的需求管理机制,充分利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办不成事”反映专用通道,设置咨询投诉电话,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加强联合协商,为经营主体解决迁移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持续优化改进,确保经营主体正常有序流动。

附件:1.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登记注册操作规程

2.涉税费事项跨区域迁移操作规程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2024年5月29日

 

附件1

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登记注册操作规程

一、迁移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

我市经营主体申请省内、市内迁移,可直接向拟迁入地登记机关提出迁入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l.《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一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内迁移办理流程

(一)拟迁入地登记机关收到经营主体迁移申请材料后,可以通过广东省市场准入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准入】-【登记业务】-【主体迁入登记】”模块,点击“省内迁移通办”按钮,弹出经营主体迁入信息页面,填写经营主体信息后,点击“查看档案”可以查看经营主体在迁出地的电子档案,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予当场受理。受理后业务系统将自动向迁出地登记机关发送迁出确认业务。

(二)经营主体迁出地登记机关收到系统发出的“迁出登记”业务待办后,原则上应当在0.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迁出的确认意见。

(三)迁出地登记机关同意该经营主体迁出的,拟迁入地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经营主体迁入登记、一次办结。拟迁入地登记机关核准迁入登记通过后,业务信息系统自动将经营主体登记状态设定为迁出状态,迁出地登记机关应当自迁入登记核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经营主体纸质档案的交寄工作。迁出地登记机关依法不同意该经营主体迁出的,应当在系统中提出不同意迁出的理由和依据,并在0.5个工作日内反馈拟迁入地登记机关,由拟迁入地登记机关依法告知申请人。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粤政易APP业务群或电话沟通迁移登记信息,确保限时办结迁移登记业务。

三、省内迁移办理流程

(一)我市登记机关是迁出地登记机关的,在收到系统发出的“迁出登记”业务待办后,原则上应当在0.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迁出的确认意见。登记机关依法不同意该经营主体迁出的,应当在系统中提出不同意迁出的理由和依据,并在0.5个工作日内反馈拟迁入地登记机关。

(二)我市登记机关是拟迁入地登记机关的,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我省经营主体省内迁移通办有关规定的流程和办结时限办理。

 

附件2

涉税费事项跨区域迁移操作规程

一、跨区域迁出

(一)迁出地税务机关受理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实体办税服务厅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迁移涉税事项报告》(附件),上传或提交已变更的营业执照。

(二)迁出地税务机关处理

符合本规程适用范围和条件的纳税人,迁出地税务机关即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迁移通知);对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迁出地税务机关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不同意迁移通知)。《税务事项通知书》(不同意迁移通知)载明纳税人不能按本规程办理跨区域迁移的原因和未结事项。

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同时将纳税人承继的资质权益信息、在迁入地办理纳税申报等事宜所需的相关历史信息推送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出纳税人迁出前的税收档案信息由迁出地税务机关保存、管理,并与迁入地税务机关共享。

二、跨区域迁入

(一)迁入地税务机关处理

迁入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市(区)管户划分规则,通过税收信息系统将迁移纳税人分配至区(县)级税务机关。区(县)级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信息的当天,完成税(费)种认定信息补录、主管科所分配及确认管户信息,并告知纳税人有关情况。

(二)纳税人至迁入地相关事宜

1.纳税人在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管户信息后,即可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2.纳税人应自迁移当期起,在规定的期限内,于迁入地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已发生的出口业务,在迁移前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结出口退(免)税事项。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业务,迁移后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追缴税款等事项的,由迁入地税务机关继续办理。

4.纳税人应在迁移当期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登陆迁入地电子税务局或前往迁入地办税服务厅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根据需要完成税银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签订。

5.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入库的税款,迁移后申请退税的,由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退库。纳税人更正申报涉及在迁出地已入库税款退税的,由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退库。

6.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内迁移的,需要在迁出地办结当期预缴申报业务;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迁移的,需在迁出地办结上一年度汇算清缴。纳税人在迁入地办理迁移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产生的退(补)税,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入库、退库。

7.迁入地税务机关发现或纳税人自查发现的迁入前属期的应缴未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缴库。

附件: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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