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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信息
发布时间:2020-09-24 09:59:2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吴川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按时申报入库。

“委托代征信息”的查询路径为: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企业进入—涉税查询—一户式查询—委托代征协议信息查询。

网址:http://www.etax-gd.gov.cn/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第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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