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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霞山区税务局海滨税务分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霞海滨税社征字〔 2024 〕01号
发布时间:2024-01-09 11:11: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霞山区税务局海滨税务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用人单位全称:湛江市霞山区联合运输有限公司              单位社保号:110900124755

纳税人识别号:91440800194525322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卓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440803197608272415

单位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东新路海新钢材市场A71铺位二楼

湛江市霞山区联合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应缴未缴许卢森1988年7月至2002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含截至2023年11月的利息)人民币(大写)            肆万玖仟叁佰伍拾壹元伍角柒分¥49351.57元。

我(分)局于2023年11月21日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霞海滨税限改〔2023〕1235号),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你送达《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霞海滨税限改〔2023〕1235号),因法人预留手机号码空号,注册地址无人签收,不能签收。我局于2023年12月7日依法作出《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霞山区税务局关于湛江市霞山区联合运输有限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公告》(公告[2023]5号),你单位逾期不履行且未提供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现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后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霞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含截至2023年11月的利息)人民币(大写)肆万玖仟叁佰伍拾壹元伍角柒分¥49351.57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滞纳金的加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霞山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本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申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霞山区税务局海滨税务分局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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