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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于2024年5月24日对你单位作出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霞海滨税社限缴书〔2024〕03091号),因法人预留手机号码空号,注册地址无人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上述《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缴未缴所属期2020年3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4199.07元,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15848.73元,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14019.28元,2023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7714.04元,共计人民币肆万壹仟柒佰捌拾壹元壹角贰分(¥41781.12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规定,限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15日内到湛江市霞山区税务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自欠缴之日起到缴纳之日止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未缴纳,我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依法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上述决定,我分局将依法通知你单位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直接划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霞山区税务局海滨税务分局
2024 年6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