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的规定,现将我局截止到2022年6月30日,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或单位、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且至本次公告前一日仍未清缴的欠缴税款的情况(见附件)予以公告。
2022年7月1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的规定,现将我局截止到2022年6月30日,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或单位、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且至本次公告前一日仍未清缴的欠缴税款的情况(见附件)予以公告。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