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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徐闻县税务局关于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告
2023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23-05-19 17:13: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徐闻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严格发票使用管理,规范税收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徐闻县税务局对徐闻县范围内摩电销售商落实“带牌销售”加强管理,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二、凡被举报有拒绝开具发票或虚开发票的行为,一经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告。

三、举报电话:0759-4915718。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徐闻县税务局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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