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2023年12月认定非正常户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鼎湖区税务局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