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做好国税系统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6〕96号)规定,结合国税系统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一)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设备、复印机4类项目,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由税务总局(采购中心)统一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根据税收工作需要,因时间紧急、零星或特殊需求等原因,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国税系统各级采购人(以下简称采购人)可在国税系统、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地方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平台(或协议供货)系统中采购。采购数量应严格控制在同类品目上年采购总数的30%以内,由省国税局负责审核。
(二)计算机软件、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投影仪、乘用车、客车、云计算服务10类项目,采购人应按以下规定实施采购。
1.在同一财政年度内,采购人采购同一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或服务,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在国税系统、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地方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平台(或协议供货)系统中采购,也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
其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采购人组织采购,或委托当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但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采购;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由省国税局统一填报《国税系统授权采购表》(附件2),经税务总局(采购中心)核准后,由采购人组织采购,或委托当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2.在同一财政年度内,采购人采购同一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或服务,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由采购人组织采购,或委托当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被服项下税务制服面料及标识(不含税服制作,税服制作由省国税局组织采购),信息技术服务(指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统一推广、统一运维的信息技术服务项目),单证印刷服务项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印制,票据印刷服务项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印花税票印制共6类项目,由税务总局(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一)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采购,做到“应采尽采”。
(二)在同一财政年度内,采购人采购同一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或服务,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均应纳入政府采购。
(三)省国税局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和程序,认真做好普通发票印制、税服制作等重大项目的采购,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要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严格把握各种采购方式尤其是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防止随意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三)采购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得将采购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四)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省国税局报税务总局(采购中心)转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五、目录外标准下采购事项管理
(一)目录外标准下采购事项是指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事项。
(二)采购人应加强目录外标准下采购事项管理。省国税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省国税局机关目录外标准下采购事项采购管理办法,提出对本系统目录外标准下采购事项实施采购的指导性意见,并报税务总局(采购中心)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组织采购。
(二)采购人应认真贯彻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节能、环保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凡采购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必须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采购。
(三)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