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县至2023年6月30日止,欠缴税收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和欠缴税收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予以公告。 ⠂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广宁县税务局2023年第二季度正常户纳税人欠税公告名单
2.国家税务总局广宁县税务局2023年第二季度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税公告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广宁县税务局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