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广宁县税务局关于房地产评估机构参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备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15 15:08:4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宁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做好房地产交易税收工作,解决征纳双方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争议问题,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 2021年第6号)相关规定,我县于2023年2月15日起开展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登记工作。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

(二)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三)上一年度未有行政处罚记录;

二、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

(二)信用广东平台(网址:https://credit.gd.gov.cn)或信用中国、信用肇庆等平台上下载的信用报告;

(三)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承诺书(见附件2);

三、受理和公布时间

2023年的备案登记时间为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8日,逾期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本局不再受理,可留意我局网站上公布的2023年备案登记时间。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名单于2023年3月8日前通过本网站公布。

四、资料提交方式

备案登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将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税务机关。

办公地址:肇庆市广宁县南街街道聚宝路33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宁县税务局

联系方式:0758-8668378

 

 

附件:1.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登记表

2.房地产评估机构诚信承诺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宁县税务局

2023年2月13日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