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名称 |
设定依据 |
征收标准 |
征收程序 |
返还条件 |
办理时限 |
纳 税 担 保 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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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 |
纳税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应当写明财产价值以及相关事项。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提供质押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并签字盖章。 |
1.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缴纳担保税额及滞纳金或复议决定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2.缴费人或缴费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复议决定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
符合返还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退还给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缴费人或缴费担保人)。 |
税 收 保 全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
与应纳税款数额相当 |
对于经批准向纳税人采取冻结存款措施的,税务机关制作《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冻结存款通知书》,将《冻结存款通知书》送达给协助执行冻结存款措施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纳税人的账户情况,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并制作《现场笔录》。如果《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纳税人的存款,实施保全决定人员制作并向纳税人交付《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
1.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 2.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3.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 4.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 |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