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公告----中山开发区税告〔2023〕016号
发布时间:2023-04-24 17:18:5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江西建工轨道建设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6010074852682X0)等4户纳税人(具体名单附下):

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解缴)应纳税(费)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通知你(单位)于2023年5月9日前到国家税务总局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或通过网报系统缴纳(解缴)应纳税(费)款,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六十八条规定处理。

我局对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因你(单位)不在注册登记地址经营且有关负责人不能取得联系,税务文书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公告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容不服的,可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3年4月24日

附:公告用人单位名单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