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截至2023年5月31日,下列纳税人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现予以公告。其应纳税款仍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追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2023年第6号关于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公告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
2023年6月5日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截至2023年5月31日,下列纳税人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现予以公告。其应纳税款仍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追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2023年第6号关于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公告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