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已满三个月,现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予以公告,其应纳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追征。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2024年第4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
2024年4月2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已满三个月,现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予以公告,其应纳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追征。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2024年第4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