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第五条规定,现对截至2024年4月19日,我区范围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进行集中公告,责令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缴费义务。对逾期仍未按规定缴纳费款的缴费单位,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如对公告内容有异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