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对我区范围内2024年4月(申报期)逾期未申报、逾期申报税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集中公告,责令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规范纳税申报,避免再次发生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行为。对未按规定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如对公告内容有异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