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有关单位、区税务局各税务分局(所)、全区各非营利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修订佛山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佛财法〔202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我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明确认定职责
根据财税〔2018〕13号文规定,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管理,实行层级负责制,经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财政局、区税务局联合认定。
二、受理机关的确定
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受理机关为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各办税服务厅)。
三、受理的时限及程序
(一)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在任意工作日将规定的资料提交至受理机关。
(二)受理机关受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时,应认真核实资料是否齐全。对资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及时转送区财政局。
(三)认定机关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联合进行审核认定,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四、其他事项
免税资格条件、申请需提交的资料等事项与佛财法〔2024〕8号文件一致。
附件:1.佛山市非营利组织 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
2.关于 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申请报告
3.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修订佛山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佛财法〔2024〕8号)
佛山市三水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