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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枫溪税务机构优化调整相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通告2025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25-04-14 20:41: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批准,撤销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枫溪区税务局,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潮安区税务局枫溪税务分局。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5年4月21日起,撤销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枫溪区税务局,原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枫溪区税务局管辖范围、行政职责和权利义务由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潮安区税务局承继。原“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枫溪区税务局”的行政和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同步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潮安区税务局枫溪税务分局,负责潮州市潮安区枫溪镇、江东镇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基础事项管理及其它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潮安区税务局龙湖税务分局不再负责江东镇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基础事项管理及其它工作。

二、原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枫溪区税务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继续有效;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承继税务局继续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原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枫溪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承继税务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潮安区税务局龙湖税务分局原已作出的涉及江东镇纳税人缴费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继续有效;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潮安区税务局枫溪税务分局继续办理。

三、为准备本次调整相关工作,自2025年4月15日18∶00至2025年4月21日9:00暂停办理原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枫溪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潮安区税务局辖管缴费人的社保费业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凤泉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湘桥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辖管社保经办机构为“枫溪区社保基金管理局”、“潮安区社保基金管理局”缴费人的社保费业务。

自2025年4月19日00:00至2025年4月20日24:00暂停办理原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枫溪区税务局辖管的纳税人缴费人和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潮安区税务局龙湖税务分局辖管的纳税人缴费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所有税费业务(数电发票和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相关开票、用票业务不受影响)。

四、自2025年4月21日起,本次调整涉及的纳税人缴费人和扣缴义务人办理税费业务渠道如下:

(一)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粤税通”等网上办税缴费系统。

(二)线下办理地点: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潮安区税务局枫溪税费服务点(地址:潮州市潮安区枫溪镇新风路与站前二路交汇处)。

除上述地点外,本次调整涉及的纳税人缴费人和扣缴义务人也可就近选择其他办税服务厅办理。

如需咨询,请使用征纳互动服务或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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