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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东税发〔2021〕57号
发布时间:2021-09-30 14:24:3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各园区(镇街)税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所,规划所: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东建〔202111)规定,自202182日起交易转让(以网签时间为准)的住房,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为5年。为切实解决群众诉求,针对政策施行后部分群众反映新政前在途交易二手住房相关手续办理存在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202182日前未完成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但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或购房协议,并且能提供20218124:00前支付的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有效凭证,以及买卖双方共同签订承诺书的,增值税征免年限按原政策执行,但应当在20211231日前(含1231日)办理合同网签及完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9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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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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