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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02-27 08:45:1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于2022年12月31日期满失效,为保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日常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延续了《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有关规定,明确了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依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的缴纳期限与增值税(不动产出租)的缴纳期限一致。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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