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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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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依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其申报缴纳期限依照不动产出租的增值税申报缴纳期限执行。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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