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个人所得税——享受优惠
发布时间:2025-10-09 16:13:2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事项名称:

个人所得税——享受优惠

二、事项内容(常见):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减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五)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7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财税〔2018〕164号文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六)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7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财税〔2018〕164号文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七)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

1.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3.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八)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九)七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根据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7项。

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2.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5.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6.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7.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十)个体户减半征收个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十一)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三、热点问答:

(一)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

1.问:纳税人出售现住房的时间如何确定?

答:按照政策规定,出售现住房的时间,应以现住房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时间为准。

2.问:纳税人购买二手房的时间如何确定?

答:按照政策规定,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时间以纳税人购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

3.问:纳税人购买新房的时间如何确定?

答:按照政策规定,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时间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

4.问:纳税人退税金额是怎么计算的?

答: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当其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时,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当其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时,按照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问:出售多人共有住房或新购住房为多人共有的,纳税人应如何计算自己的退税金额?

答:对于出售多人共有住房或新购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应按照纳税人所占产权份额比例确定该纳税人现住房转让金额或新购住房金额,并据此计算该纳税人的应退税额。

6.问:如何享受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呢?

答:第一步:开启一站式申报,确认凭证信息

打开【个人所得税 APP】,选择【办&查】—【个人养老金扣除管理】—【“一站式”申报(免下载凭证)】,开启一站式申报。进入一站式申报页面后,选择【凭证类型】和【凭证时间】,滑动验证条,点击【确定】,查询本人的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信息。对凭证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需要提醒的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生成缴费凭证信息,因此每月8日起纳税人可以查询到上月的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信息。如您无法获取缴费凭证信息或数据不准确,可向开立资金账户的商业银行咨询有关情况。第二步:选择申报方式,完成系统操作扣除凭证信息确认后,进入选择申报方式页面。若您凭证类型是“月度”,则您可以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或【年度自行申报】;若凭证类型是“年度”,则您仅可选择【年度自行申报】。其中,选择【扣缴义务人申报】的,您还需选择相应的扣缴义务人。选择申报方式后,点击【提交】即完成了申报流程。

7.问:纳税人应向哪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答: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也就是说,纳税人卖房时在哪个税务机关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就向哪个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当在本地政务服务大厅或者不动产交易大厅等场所缴纳现住房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仍应到该政务服务大厅或不动产交易大厅提起退税申请。如果当地税务机关另有规定,按照规定办理。

(二)专项附加扣除问题

1.问:本科毕业之后,准备考研究生的期间,父母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

答:不可以,该生已经本科毕业,未实际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尚未取得研究生学籍,不符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研究生考试通过入学后,可以享受高等教育阶段子女教育。

2.问:子女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8月能不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答:可以扣除。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3.问: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纳税人税前扣除范围不包括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

4.问: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5.问:丈夫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夫妻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6.问: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享受住房租金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无住房,可以分别享受住房租金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

7.问:合租住房可以分别享受住房租金支出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8.问:员工宿舍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支出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如果个人不付租金,不得扣除。如果本人支付租金,可以扣除。

(三)其他常见问题

1.问: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问: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区别是什么?企业为员工缴付年金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如仍有疑问,欢迎通过互动发起人工服务(推荐)或致电1236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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