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
发布时间:2025-10-09 16:31:0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事项名称:

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

二、事项内容:

企业所得税常见优惠政策:

(一)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含观赏性作物);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研发费用按200%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三、热点问答:

(一)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什么类型的企业?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但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属于负面清单的行业除外。

(二)问: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问: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问:亏损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所得税优惠政策,无论是减低税率政策还是减半征税政策,都是针对盈利企业而言的。对于亏损的小型微利企业,当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亏损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五)问: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答: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七)问:总公司是高新企业,分公司是否可以适用15%的税率?

答:由于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需要进行汇总纳税。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因此,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优惠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进行分配,其分支机构可一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八)问: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换言之,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如仍有疑问,欢迎通过征纳互动发起人工服务(推荐)或致电1236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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