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新办、变更、注销——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25-10-09 15:43:0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事项名称:

新办、变更、注销——变更登记

二、事项内容:

(一)事项描述:

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的登记表单信息及其他税务管理信息进行确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办税人员”四项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涉及跨区变更仍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二)办理渠道:

1.线上办理:

方式一:

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功能菜单按照要求在线填写纳税人所需要变更的相关信息并上传附件,变更完成后会弹出“已为您办理完成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可点击下载《变更税务登记表》”。点击【返回首页】可返回主页。点击【继续变更】可返回功能界面进行变更操作。点击【变更税务登记表】可下载变更信息表单。

方式二:

微信内搜索“粤税通”小程序,注册并完成实名认证后登录办理:【涉税事项】【变更登记】,按照相关步骤操作即可。

2.线下办理(请预约后再到前台办理):

各办税服务厅(税费服务点)

(三)办理资料:

1.必报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

2)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

1)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对于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报送)。

2)未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应同时缴销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正本、副本)。

提醒: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的报送条件为不适用“多证合一”、“两证整合”的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表》报送条件为“多证合一”、“两证整合”的纳税人。

(2)经办人已经在税务机关完成实名采集的,无需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在完成实名验证后即可以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四)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提交的纸质申报表须签章,各项证明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处于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不允许变更生产经营地址。

5.纳税人有未结案的稽查、风险任务时,不允许变更生产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

6.变更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存在其他非正常户时,不允许变更。

三、常见问答

我想变更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范围,【变更项目】栏次为什么不能选择?

答: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纳税人名称、生产经营地址等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您需要先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信息变更后,进入【变更税务登记等信息】功能菜单,系统自动带出相关变更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确认即可。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如仍有疑问,欢迎通过互动发起人工服务(推荐)或致电1236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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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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