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发票业务——个人业务——发票红冲及作废
二、事项内容
(一)事项描述
因开具发票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如未跨月,已代开发票需作废的,税务机关须收回原发票,作废已代开的发票并在原发票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后,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红字增值税发票。
(二)办理渠道
1.线上办理:
暂无线上办理方式
2.线下办理:
各办税服务厅(税费服务点)
(三)办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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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作废已经代开的增值税发票 |
申请代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
申请代开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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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报资料 |
1. 已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全部联次。 2.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由销方填开红字信息表时提供。如购方已用于申报抵扣,或者购方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应由购方自行在开票软件填开红字信息表); 3.已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由购方填开红字信息表的可不用提供),或购买方出具的无法退回原发票的有效证明(需加盖购买方印章)。 4. 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代开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提交原蓝字发票全部联次或购买方出具的无法退回原发票的有效证明(需加盖购买方印章); 3.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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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报送 |
1. 委托他人申请代开的,需提交委托人本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或载明委托事项的协议,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发票丢失、被盗的,先办理发票遗失、损毁报告手续,提供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表复印件。 |
1.代开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且重新开具蓝字发票的,提交原申请代开发票信息有误的证明或购买方出具的未入账且未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明(需加盖购买方印章); 2.代开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且无需重新开具蓝字发票的,提交原申请代开发票信息有误的证明或购买方出具的取消交易的有效证明(需加盖购买方印章); 3.发票丢失、被盗的,先办理发票遗失、损毁报告手续,提供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表复印件; 3. 委托他人申请代开的,需提交委托人本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或载明委托事项的协议,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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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提交的纸质申报表须签章,各项证明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热点问题
问:个人代开电子发票,是否可以电子税务局办理作废或冲红?
答:个人代开电子发票,除验签失败的电子发票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可作废,只可开具红字发票冲减。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如仍有疑问,欢迎通过征纳互动发起人工服务(推荐)或致电12366进行咨询。


